(2016)闽0111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金永连与告张安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连,张安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1254号原告金永连,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张安喜,女,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江陵县,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林凤、肖俊,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永连与被告张安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永连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