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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金永连与告张安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连,张安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1254号原告金永连,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张安喜,女,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江陵县,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林凤、肖俊,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永连与被告张安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永连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