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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建与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黄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961号原告:王建。被告:黄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诉被告黄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建负担。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