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建与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黄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961号原告:王建。被告:黄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诉被告黄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建负担。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