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营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桂苹与李军、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苹,李军,李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营民初字第247号原告:李桂苹,女,1969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李军,男,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李雪,女,1980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李桂苹诉被告李军、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预收675元,返还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海波人民陪审员 王 岗人民陪审员 高若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宇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