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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1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81民初1008号原告陈某,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覃某,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蓝伟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秋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