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81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81民初1008号原告陈某,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覃某,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蓝伟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秋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