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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倪翠红与季明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翠红,季明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1827号原告倪翠红。委托代理人成建国,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明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幸福大街11号。负责人钱洪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徽,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翠红与被告季明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翠红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翠红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倪翠红负担。审判员 黄 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宣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