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827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住禹城市。被告王某,男,汉族,住禹城市。本案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荣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