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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827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住禹城市。被告王某,男,汉族,住禹城市。本案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荣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