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6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朱同才与范现生、苑英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同才,范现生,苑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08-3号申请执行人朱同才,村民。被执行人范现生,村民。被执行人苑英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民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范现生、苑英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苑英兰的银行存款23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民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