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张晓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张晓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5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姚港路8号。负责人王荣成,行长。被告张晓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告张晓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已减半)、公告费840元,合计人民币356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坚代理审判员 孙太永人民陪审员 苑力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