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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乙。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4)复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中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永强审判员  石保亮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