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初1477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91年,住禹州市。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9年,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