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XX与李强、黄小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强,黄小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黄小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强、黄小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小鳗名下有一辆科雷傲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川XM05**,发动机号2TRA703P119079,车辆识别代号VF1VYRTYXCC43694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黄小鳗名下有一辆科雷傲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川XM05**,发动机号2TRA703P119079,车辆识别代号VF1VYRTYXCC436943)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克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