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终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湘市支行与汪小年、刘关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小年,刘关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湘市支行,王爱良,方汉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小年,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五里牌乡火炬村汪家组**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关玉,系汪小年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湘市支行,住所地临湘市城西中路35号。负责人周鹏,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汉波,个体户。上诉人汪小年、刘关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湘市支行、王爱良、方汉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湘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孟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媛君、周闻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通知汪小年、刘关玉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上诉费,但两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均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汪小年、李关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孟君审判员 冯媛君审判员 周闻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汝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