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冯志强与被告冯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强,冯富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270号原告冯志强,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冯富忠,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志强与被告冯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志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冯志强承担。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