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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刑更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罗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1003号罪犯罗均,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西昌刑初字第2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2914.30元,刑期自2008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2009)川凉中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于2011年7月7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12月23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2月14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罗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罪犯罗均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罗均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73分,期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罗均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