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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8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炳灿与黄燕琴、陈忠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炳灿,黄燕琴,陈忠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835-1号申请执行人黄炳灿,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燕琴,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忠实(曾用名陈忠尖),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炳灿与被执行人黄燕琴、陈忠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7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黄燕琴、陈忠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燕琴、陈忠实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黄炳灿支付借款人民币3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5元、执行费人民币54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黄燕琴、陈忠实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燕琴、陈忠实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少量银行存款,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法进行扣划,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黄燕琴名下有址在福建省南安市的房产(合同号:13010XXX),查无被执行人有国土、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2、于2015年11月1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燕琴名下的址在福建省南安市的房产(合同号:13010XXX),但系轮候查封。3、于2016年3月16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燕琴、陈忠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黄炳灿以被执行人黄燕琴、陈忠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