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魏绍勇与姚玉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绍勇,姚玉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财保27号申请人魏绍勇。被申请人姚玉廷。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魏绍勇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由世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