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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魏绍勇与姚玉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绍勇,姚玉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财保27号申请人魏绍勇。被申请人姚玉廷。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魏绍勇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由世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