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忠惠与被告周慎国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惠,周慎国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065号原告李忠惠,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傅志智,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綦炳森,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慎国,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姜忠辉,莱州市文昌路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忠惠与被告周慎国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惠撤回对被告周慎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滕秀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