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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河池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韦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池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韦锦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706号原告河池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同德路一巷2号。法定代表人唐家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黎,该公司职员。被告韦锦华。原告河池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韦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池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协调本案为由,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池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韦锦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德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敏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