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仇××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3023号原告仇,农民。被告吴,民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仇诉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传唤原告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仇撤诉处理。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仇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雷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