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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仇××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3023号原告仇,农民。被告吴,民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仇诉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传唤原告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仇撤诉处理。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仇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雷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