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韩家与化学标、时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家一,化学标,时梅,张玲,化学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字第294-2号原告:韩家一,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汪传军,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化学标,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联系电话。被告:时梅,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与化学标系夫妻关系。被告:张玲,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联系电话。被告:化学荣,女,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与被告张玲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家一与被告化学标、张玲、化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家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