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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甲、郭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828号原告:王某。被告:郭某甲。被告:郭某乙。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韩守领,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甲、郭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为14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广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