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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少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桂林温泉山庄旅游贸易有限公司、荔浦百汇商城物业管理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桂林温泉山庄旅游贸易有限公司,荔浦百汇商城物业管理处,钟某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少民初字第10号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军,系原告王某父亲。委托代理人谢新学,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桂林温泉山庄旅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县龙怀乡丰鱼岩景区71-9号。法定代表人周茂权,经理。被告荔浦百汇商城物业管理处。负责人李兰清,经理。委托代理人蓝燕斌,该物业管理处保安。被告钟某。法定代理人钟世宇,系被告钟某的父亲。委托代理人廖明明,广西荔浦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桂林温泉山庄旅游贸易有限公司、荔浦百汇商城物业管理处、钟某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661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吴金成人民陪审员  黄正秀人民陪审员  杨如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莫德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