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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8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宋荣申与乐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荣申,乐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8民初769号原告宋荣申,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乐伟,男,1985年10月14日生,汉族。原告宋荣申与被告乐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荣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宋荣申诉称:2014年底,原告到被告承包工地施工,当时承诺工程结束后给付工人工资,但是工程结束后,被告迟迟不肯支付工钱,一直拖到2015年底,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是款至今未支付。无奈,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款1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乐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在2014年4月和2015年11月期间,原告宋荣申经李辉介绍给被告乐伟承包的房屋建设工程做装修工程。工程完工后,除已支付部分装修工程款外,经双方结算,被告乐伟给原告宋荣申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宋荣申16000元(壹万陆千元整)欠款人乐伟2016、2、6”。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600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举证有:1、原告身份证一份;2、被告乐伟所出具欠条一张。被告未举证。以上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附卷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宋荣申在被告乐伟承包的工地做装修工程,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并出具工程结算欠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完成被告交付的工程后,被告负有应按约定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乐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欠原告宋荣申劳动报酬款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00元,由被告乐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