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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谭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5刑初215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身份证号码×××521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农,住贵港市港南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甄蓝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于2015年10月20日20时许,驾驶粤J×××××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江门市××区罗坑镇山咀车站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民警赶到现场处警时,发现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被告人谭某的酒精定量检测为92.11mg/100ml。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及林某池证言、被告人谭某的供述、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资料、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被害人高某住院病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积极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谭某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若能积极预缴罚金,可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健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