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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韶松与盐城鑫恒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韶松,盐城鑫恒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王韶松,居民。被执行人盐城鑫恒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韶松与被执行人盐城鑫恒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583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王韶松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滨海县五汛镇民营创业园内的厂房、土地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因处置时间较长,短期内不能全部变现,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5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