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奈民初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王学明与孙喜宽、王玉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明,孙喜宽,王玉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奈民初第2383号原告王学明,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孙喜宽,男,43岁,汉族,农民。被告王玉香,女,3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明诉被告孙喜宽、王玉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