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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冷训珍与被告段春玲、段青利、段青山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训珍,段春玲,段青利,段青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225号原告冷训珍,女。被告段春玲,女,汉族。被告段青利,男,46岁,汉族,工人,住五大连池市龙镇。被告段青山,男,45岁,汉族,工人,住五大连池市鑫淼家园4号楼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冷训珍与被告段春玲、段青利、段青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冷训珍于2016年2月12日死亡。本院认为,赡养纠纷,原告冷训珍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栾良玉审 判 员  陈真义代理审判员  邱 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包静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