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冷训珍与被告段春玲、段青利、段青山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训珍,段春玲,段青利,段青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225号原告冷训珍,女。被告段春玲,女,汉族。被告段青利,男,46岁,汉族,工人,住五大连池市龙镇。被告段青山,男,45岁,汉族,工人,住五大连池市鑫淼家园4号楼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冷训珍与被告段春玲、段青利、段青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冷训珍于2016年2月12日死亡。本院认为,赡养纠纷,原告冷训珍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栾良玉审 判 员 陈真义代理审判员 邱 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包静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