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0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宜昌怡禾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新杰、张蓉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怡禾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新杰,张蓉,宜昌凯瑞君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725号原告宜昌怡禾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29号。(以下简称“怡禾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韬,公司总经理。被告黄新杰,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陵区。被告张蓉,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陵区。被告宜昌凯瑞君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11号。(以下简称“凯瑞君临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新杰,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怡禾顺公司诉被告黄新杰、张蓉、凯瑞君临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怡禾顺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三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71616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怡禾商贸公司依法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黄新杰、张蓉、凯瑞君临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1616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