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民一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2015)麻民一初字第501号欧金波诉怀化长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金波,怀化长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一初字第501号原告欧金波,男,苗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冯峰(特别授权),湖南省凤凰县明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怀化长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县高村镇富州南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66631260-9。法定代表人周玉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方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金波诉被告怀化长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金波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金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86元减半收取为7043元,由原告欧金波负担。审 判 长 肖 刚审 判 员 张 峻人民陪审员 欧缓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美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