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9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王丽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王丽香,邵五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吴强,行长。被执行人:王丽香,女,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邵五岳,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丽香、邵五岳名下银行存款1047862.03元【其中本金931761.95元,利息22637.29元,滞纳金48437.23元,其他费用25141.56元,案件受理费7026元,案件执行费12858元(暂计至2015年6月5日后期费用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莫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