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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635号原告: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吴永福,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秀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