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民申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通榆县宏远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与王德军及陶丽波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通榆县宏远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王德军,陶丽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字第2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通榆县宏远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榆县。法定代表人:张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德军,男,汉族,1967年8月19日出生,住通榆县。一审被告:陶丽波,男,汉族,1962年10月13日出生,住通榆县。再审申请人通榆县宏远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德军及一审被告陶丽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民二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于2016年3月2日向通榆县宏远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送达传票,传唤其于2016年3月14日来本院参加听证活动。但通榆县宏远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本院参加听证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通榆县宏远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常文敏代理审判员  宋姜美代理审判员  刘陆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