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晨与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18号原告李晨,女,1995年10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娜。被告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法定代表人蒋书亭,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伟,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晨与被告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晨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李晨负担。审判员 王永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