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电有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乾安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电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乾安支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663号原告:刘电有,长春市人,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乾安支公司,地址:乾安县宇宙东路云腾佳苑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9111XXXX.法定代表人:孙铁成,经理。委托代理人:丛丽华,松原市司法局维稳法律服务所。(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电有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乾安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由原告负担1680元,退回原告1680元。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