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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青岛海西艾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工科健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委托合同纠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国工科健咨询中心,追加人魏玉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异10号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青岛海西艾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北外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昭选,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国工科健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三区**号楼2段*层***房间。执行事务合伙人魏玉廷,总经理。被申请人追加人魏玉廷,男,1959年8月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047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青岛海西艾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国工科健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岛海西艾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魏玉廷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本院查明,青岛海西艾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依据(2015)丰民(商)初字第047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5)丰执字第06158号。2015年11月30日,青岛海西艾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同一法律文书、同一执行请求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执行案号为(2015)丰执字第08346号。青岛海西艾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后本院因当事人依据同一份生效判决重复申请立案执行,驳回了(2015)丰执字第08346号执行案件中青岛海西艾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2016年4月7日,青岛海西艾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追加魏玉廷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青岛海西艾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追加魏玉廷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海西艾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追加魏玉廷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东奇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邱松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