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荣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会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340号罪犯罗会荣,男,生于1973年7月28日,出生地址重庆市梁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9日以(200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会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及同案上诉,经广东��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1日以(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83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罗会荣的定罪及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以(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163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1月4日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18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1月4日起至2030年7月3日止;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以(2013)韶中法刑执字第42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罗会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会荣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会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会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二○二六年五月三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魏红敏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