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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雍永帅与李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永帅,李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404号原告雍永帅,男,生于1987年9月2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梦华,女,生于1993年3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雍永帅与被告李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梦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雍永帅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梦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永帅撤回对被告李梦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2元,减半收取2901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雍永帅负担。审 判 长  杜雪霞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跃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