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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3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西南新科电力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四川西南新科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3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法定代表人褚彦兴,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西南新科电力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芳草街36号。法定代表人蒋军。本院于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做出的(2016)川0191执3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西南新科电力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2栋19层1918(面积59.33m²)的房屋。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西南新科电力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2栋19层1918号(面积59.33m²)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