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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武福荣与武燕荣、张树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福荣,武燕荣,张树顺,张全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武福荣,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清徐县东于镇武家坡村农民,现住清徐县清源镇菜市。被告武燕荣,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清徐县东于镇武家坡村农民。被告张树顺,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清徐县东于镇武家坡村农民。被告张全顺,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清徐县东于镇武家坡村农民。原告武福荣与被告武燕荣、张树顺、张全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福荣、被告武燕荣、张树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全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福荣诉称,武燕荣是武福荣的三哥,2013年3月1日武福荣承包武家坡至后火山石窖坡以下栽树绿化工程,由于张树顺和张全顺无理阻拦发生纠纷,武福荣夫妻二人和武丰荣被刑事拘留,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后,张树顺和张全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请求明确张树顺医疗费57408元,张全顺36000元。武丰荣、武福荣、岳彦京经武燕荣和张树顺和张全顺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甲方一次性民事赔偿乙方17万元,包括医疗费,武福荣出来后,说好拿来医疗费票据再行给付,但是至今医疗费票据没有拿来,武燕荣把武福荣起诉到法院,要求给付剩余的7万元。2015年2月9日因为武福荣要求武燕荣出示医疗费票据,武燕荣拒不出示,武燕荣将武福荣的妻子殴打住院,武燕荣将武福荣的妻子的手指打的骨折了,至今派出所还没有处理。这次判决刚下来,也就是2015年9月20日又因为医疗费的事情,武燕荣又将武福荣的妻子殴打,用石头将头部打开十厘米的口子,现在还在住院治疗中。事实上7万元的欠条就是因为医疗费的票据没有拿来才形成,武燕荣当时答应武福荣给钱的时候张树顺、张全顺才出示医疗费票据,武燕荣当时说:”你还没有给张树顺钱,张树顺为什么要给你票”,武燕荣答应过年给七万元钱的时候涨树顺、张全顺再给医疗费票据。武福荣早就准备好钱了,可武燕荣拒不提供张树顺、张全顺的医疗费票据,并且还一次又一次的去殴打武福荣及其妻子。综上所述,原告武福荣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给原告提供张树顺医疗费票据57407元和张全顺的医疗费票据36000元,共计93408元的医疗费票据;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武燕荣辩称,当时打架事情发生后,张全顺、张树顺和原告的小舅子岳军军和岳军军的朋友裴永强处理的这个事情,当时说好原告给受害人17万元作为全部了结,我没有参与,我只是跟着,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原告的小舅子岳军军向我借了5万元,岳军军也出了5万元,共给对方先出了10万元,剩余7万元,我和岳军军、裴永强给受害人打了一张7万元的欠条,在这张欠条上我们三个都签字和按印。原告从看守所出来后,剩下7万元没有给受害人,受害人问我要钱,我就给受害人打了7万元的欠条,我找原告的小舅子要钱,原告的小舅子岳军军给我打了12万元的欠条,原告出来后,我问原告要钱,原告给了我5万元,原告给我打了7万元的欠条,岳军军给我打的12万元的欠条就撤回去了。当时给我打欠条的时候也没有说要问我要受害人的医疗费票据,因为票据也不是我拿的,原告是问我借的钱,我不负责给他受害人的医疗费票据,他只能问受害人要票据。被告张树顺辩称,打架事件发生后,我们协商了17万元,具体赔偿数额没有分项,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元,没有说哪一项赔偿多少元,也没有说当时候给钱我们医疗费票据给原告。协议达成后,岳军军、裴永强、武燕荣三个人在场给了我10万元,剩下7万元,岳军军、裴永强、武燕荣三个人给我打了一个欠条。现在这7万元还没有给我。医疗费票据我也记不清丢哪里了,医疗费确实就是花了9万多元。证人张某1也看过。被告张全顺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2日,被告武福荣及岳彦京、武丰荣因相关事宜,与同村村民张树顺、张全顺二人发生争执,并对张树顺、张全顺二人进行殴打,致张树顺、张全顺二人受伤,被告武福荣和岳彦京被刑事拘留。在本院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告武福荣等与张树顺、张全顺二人于2014年8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由被告武福荣及岳彦京、武丰荣赔偿受害人张树顺、张全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17万元,受害人收到全部赔偿款后,给武福荣出具谅解书、收款收据,并不再追究武福荣等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双方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按印。协议签订后,武福荣支付张树顺、张全顺二人十万元,武燕荣给张树顺、张全顺二人打了一张7万元的欠条。2014年10月4日,武福荣给武燕荣出具了7万元的欠条。现原告要求三被告提供共计93408元的医疗费票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书一份、收条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医药费数据一份、谅解书一份、协议书一份、武刚牛证明一份、证人张某1出庭作证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称述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武福荣与被告张树顺、张全顺因发生争执,致张树顺和张全顺受伤,后达成和解协议书。现原告武福荣要求三被告提供张树顺医疗费票据57408元和张全顺的医疗费票据36000元,共计93408元的医疗费票据。和解协议书中第一项:”甲方自愿赔偿受害人乙方17万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庭审中被告张树顺认可当时花费了9万多元的医疗费,且证人张某2出庭佐证,当时也核实过。故原告请求被告张树顺、张全顺提供93408元的医疗费票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武燕荣不是当时的受害人,也不是花费该医疗费的当事人,故原告请求由被告武燕荣提供医疗费票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全顺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未提出答辩、未提供证据、也未参加庭审,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树顺给原告武福荣提供57408元的医疗费票据,由被告张全顺给原告武福荣提供36000元的医疗费票据,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武福荣对被告武燕荣的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树顺、张全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丽芬人民陪审员  康银艳人民陪审员  李敬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延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