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1455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健,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尤 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