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梁娜与李固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娜,李固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726民初499号原告梁娜,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官庄镇梁河村委前梁河。被告李固令,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官庄镇前寨村委三山村。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梁娜与被告李固令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农历4月9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9年农历12月1日生育女儿李艳,2011年7月18日领取结婚证,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与共同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梁娜与被告李固令离婚。二、婚生女儿李艳由被告李固令直接抚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抵做女儿抚养费。原告享有探视权,每月第一周的周五下午原告可以带走女儿,周日下午送回,不能影响女儿上学。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娜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明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