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91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朱某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91刑初28号公诉机关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广东省台山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757。2015年2月17日因犯非法再入境罪被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判处徒刑三个月,于2015年8月11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横检公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偷越边境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8日,被告人朱某从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附近海边游泳偷越边境前往澳门,2011年9月13日在澳门十六浦酒店被澳门警方查获,同年9月17日被遣返回珠海,当日因偷越边境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伍日的处罚。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朱某从珠海横琴附近海边游泳偷越边境前往澳门,2013年7月18日在澳门三盏灯被澳门警方查获,同年7月20日被遣返回珠海,当日因偷越边境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伍日的处罚。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朱某从珠海横琴附近海边游泳偷越边境前往澳门,2014年3月28日在澳门××街市附近被澳门警方查获,并因犯非法再入境罪被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判处实际徒刑三个月,2015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3日被遣返回珠海。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朱某从珠海市一处不知名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2015年12月22日在澳门××街市附近被澳门警方查获,同年12月24日被遣返回珠海。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审查经过,户籍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澳门警方遣返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刑事法庭审判听证记录,释放命令状、证明书,被告人朱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且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边境管理制度,偷越边境三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美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育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