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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文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于广东省五华县,身份证号码:×××097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驾驶证失效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开平市三埠港口升平路44号1幢路段时,刮擦道路右侧行人许某,造成许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处置事故时查获被告人刘某,并抽取其血液样本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32.0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许某及许某萍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开平市中心医院检验报告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刘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萍     秀人民陪审员 谭     敏     仪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邝     思     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