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象州县利鑫石料有限公司与龚冠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州县利鑫石料有限公司,龚冠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象州县利鑫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州县象州镇古才村下田铜钟岭。法定代表人徐治国。委托代理人欧解静,广西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冠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州县利鑫石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冠娟石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象州县利鑫石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以已与被告龚冠娟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象州县利鑫石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州县利鑫石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97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987元,由原告象州县利鑫石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泰钧审 判 员 林起强人民陪审员 李丽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杰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