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天越与被执行人崔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天越,崔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250-2号申请执行人:赵天越,男,1989年1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崔健,男,1990年6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天越与被执行人崔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68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崔健给付原告赵天越借款本金1.5万元,具体给付时间:于2016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1.5万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8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5万元,承担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天越提供被执行人崔健所在单位工资款(轮候冻结),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崔健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5)宁民初字第46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胡 萌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世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