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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天越与被执行人崔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天越,崔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250-2号申请执行人:赵天越,男,1989年1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崔健,男,1990年6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天越与被执行人崔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68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崔健给付原告赵天越借款本金1.5万元,具体给付时间:于2016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1.5万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8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5万元,承担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天越提供被执行人崔健所在单位工资款(轮候冻结),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崔健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5)宁民初字第46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胡 萌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世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