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民一终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肖巧莲与肖奇喜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奇喜,肖巧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民一终字第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奇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巧莲。上诉人肖奇喜因与被上诉人肖巧莲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0)菏牡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0)菏牡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