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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民一终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肖巧莲与肖奇喜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奇喜,肖巧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民一终字第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奇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巧莲。上诉人肖奇喜因与被上诉人肖巧莲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0)菏牡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0)菏牡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