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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志刚与杨振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刚,杨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468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刚,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振军,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马志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75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杨振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马志刚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申请执行费3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经申请人同意,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5.5万元,被执行人杨振军自愿用其工资偿还申请人借款,直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要求。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3000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7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