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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贾洪亮与东丰县吉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洪亮,东丰县吉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财保9号申请人贾洪亮。被申请人东丰县吉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郁琼。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贾洪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东丰县吉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3637万斤玉米,并已提供存款作为担保,现因原告撤回保全申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解除对东丰县吉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3637万斤玉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由世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