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贾洪亮与东丰县吉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洪亮,东丰县吉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财保9号申请人贾洪亮。被申请人东丰县吉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郁琼。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贾洪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东丰县吉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3637万斤玉米,并已提供存款作为担保,现因原告撤回保全申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解除对东丰县吉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3637万斤玉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由世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