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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鼎立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浩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孙志鹏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鼎立工贸有限公司,天津浩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孙志鹏,天津空港聚鑫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449号原告天津市鼎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宜宾道9号101室。法定代表人王志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鑫,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浩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汽车园中路29号。法定代表人颜广彤,职务总经理。被告孙志鹏,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被告天津空港聚鑫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汽车园中路8号二手车交易市场B座3栋增3。法定代表人丁斌,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鼎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浩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孙志鹏、天津空港聚鑫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鼎立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天津浩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孙志鹏、天津空港聚鑫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鼎立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34元,减半收取1217元,由原告天津市鼎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学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