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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4刑初380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2015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2016)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佘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醉酒驾驶宁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银川市兴庆区金茂建材城聚顺祥美食餐厅门前路段由西向东倒车时,与停放在此处的被害人丁某某驾驶的宁A×××××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认定,赵某负此事故的全���责任。经鉴定,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定罪量刑。公诉机关同时提交了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血醇检验鉴定报告,证人罗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相关证据。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醉酒驾驶宁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银川市兴庆区金茂建材城聚顺祥美食餐厅门前路段由西向东倒车时,与停放在此处的丁某某驾驶的宁A×××××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认定,赵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3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人丁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5000元,被害人丁某某对被告人赵某表示谅解。还查明,被告人赵某因此次违法驾驶行为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一百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血醇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照片,证人罗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查获经过,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酒精含量达343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某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丁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丁某某的谅解,对被告人赵某酌情可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此次违法驾驶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款人民币一百元相折抵,剩余应缴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九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郭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来源: